未负担抚养费就不能行使探望权吗?


在探讨未负担抚养费是否就不能行使探望权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抚养费和探望权各自的定义。抚养费,通俗来讲,就是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支出的费用。它是保障孩子正常生活和成长的经济支持。而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是一种身份权。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该条文并没有将支付抚养费作为行使探望权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即使一方未支付抚养费,也不意味着其探望权就会被剥夺。 抚养费的支付和探望权的行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支付抚养费是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而探望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权关系。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如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来解决。但不能以对方未支付抚养费为由,拒绝对方行使探望权。因为拒绝对方探望子女,不仅侵犯了对方的探望权,也可能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子女成长过程中,父母双方的关爱和陪伴都是非常重要的。 当然,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长期不支付抚养费,可能会被视为不履行抚养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如果对方仍然拒不执行,可能会面临强制执行等措施。但这并不影响其依法行使探望权,除非有证据证明其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法院可以依法中止其探望权。当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失后,中止的探望权应当恢复。 综上所述,未负担抚养费并不必然导致不能行使探望权。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以对方未支付抚养费为由,阻碍对方行使探望权。双方应当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抚养费和探望权的问题,共同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