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官司的“保持期”是多久?


在法律领域,您所说的民事官司的“保持期”通常指的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简单来说,如果您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向法院起诉,之后再去起诉,对方要是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您可能就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举个例子,如果您借给别人钱,约定了还款日期,到了还款日期对方没还钱,从这个时候起您就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了,诉讼时效也就开始计算了。 不过,诉讼时效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还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不同类型的民事纠纷,可能适用不同的诉讼时效规定。例如,《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所以,在具体的民事官司中,一定要准确判断适用的诉讼时效规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了解诉讼时效对于打民事官司至关重要,它关系到您能否通过法律途径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