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事诉讼管辖异议应该在什么时候提出?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事诉讼案件,法院已经受理了。我觉得这个法院没有管辖权,想提出管辖异议,但不知道该在什么时间提出来才符合法律规定。要是提晚了怕不被法院认可,提早了又担心时机不对,所以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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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辖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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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管辖异议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它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那么应该在什么时候提出管辖异议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这里所说的“提交答辩状期间”,是指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也就是说,被告方如果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需要在这十五天的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时间节点,一旦超过这个期限,当事人就不能再以相同理由提出管辖异议。 不过,如果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法院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等,新加入诉讼的当事人如果对管辖权有异议,同样也应当在其收到起诉状副本后的答辩期内提出。 另外,如果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的情况,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异议,法院也会依职权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例如,基层法院受理了本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或者受理了专属其他法院管辖的案件,法院会主动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总之,当事人如果要提出民事诉讼管辖异议,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及时提出,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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