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情形有哪些?


在民事诉讼中,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几种常见情形。 首先是关于罚款、拘留决定的复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罚款、拘留的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不合理,比如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等情况,就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请求重新审查该决定。 其次是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的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财产保全是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先予执行则是在判决作出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觉得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比如保全的财产范围过大或者先予执行的条件不具备等,就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此外,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比如执行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不当,或者超过了执行范围等,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就有权申请复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