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有哪些?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关键依据。下面为你详细介绍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 首先,从证据的种类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的记录。 其次,关于证据的收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需要自行收集证据,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同时,收集证据必须合法,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再者,证据的提交也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最后,证据需要经过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总之,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涵盖了证据的种类、收集、提交和质证等多个方面,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