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终止审理有哪些条款?


在民事诉讼中,终止审理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些特定的法定情形,使得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制度。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民事诉讼终止审理的相关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对于第一种情形,假如原告在诉讼期间不幸去世,并且没有继承人或者其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诉讼权利,那么这个诉讼就没有了提起的主体,自然也就无法继续进行下去,此时法院就会终止审理。 第二种情形,如果被告死亡,既没有留下遗产可供执行,也没有其他应当承担义务的人,那么即便诉讼继续进行,原告的诉求也无法得到实际的实现,诉讼也就失去了意义,法院会裁定终止审理。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死亡,婚姻关系自然解除,离婚诉讼也就没有继续的必要了,法院会依据此条款终止审理。 对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这类案件往往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如果一方当事人死亡,那么基于这种人身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也就不复存在了,诉讼也就无需再继续,法院会终止审理。 需要注意的是,终止审理与中止审理不同。中止审理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中止诉讼的原因,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因而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待中止原因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程序。而终止审理是彻底结束诉讼程序,不再恢复。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法院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符合终止审理的条件,以确保诉讼程序的合法、公正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