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当涉及虚假诉讼不予立案时,有一系列法律依据可寻。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虚假诉讼的举报不符合这些条件,法院可以不予立案。例如,举报人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信息,或者没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来支撑虚假诉讼的指控,法院就无法受理该举报。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如果虚假诉讼的举报经审查发现存在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法院也会不予立案。 从刑事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了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举报的虚假诉讼行为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例如没有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也不会以虚假诉讼罪进行刑事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