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合伙开店,签租赁的人退股了有影响吗?


在两个合伙人共同开店的情况下,签租赁合同的人退股是否有影响,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合伙和租赁这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而租赁则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关系。 从租赁合同的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如果签订租赁合同的合伙人是以个人名义签订的,那么他退股后,从合同相对性来讲,他仍然是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若他不继续履行,比如不再支付租金等,出租人有权依据合同追究他的违约责任。但对于店铺的经营方来说,可能会面临出租人要求更换承租人或者解除合同的风险。 如果签订租赁合同的合伙人是以合伙体的名义签订的,这意味着租赁合同约束的是整个合伙体,而不是某个合伙人个人。在这种情况下,签合同的合伙人退股,并不直接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合伙体仍然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过,合伙体内部需要就退股事宜进行妥善处理,比如对退股人的财产份额进行结算等。 从合伙关系的角度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合伙人退股时,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进行退伙结算。如果合伙协议中对退股事宜有明确约定,比如约定了退股后对租赁合同的处理方式等,那么应当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则需要全体合伙人协商解决。 为了避免后续出现纠纷,建议在合伙人退股时,及时与出租人沟通,说明情况。如果可能的话,对租赁合同进行变更,将承租人变更为现有的合伙经营方。同时,合伙体内部要签订详细的退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租赁相关事宜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