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普通程序有哪些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的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它具有完整性和系统性,能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首先,关于起诉与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其次,是审理前的准备。法院立案后,会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同时,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然后是开庭审理。法院会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开庭审理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环节。法庭调查按照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意见、宣读勘验笔录的顺序进行。法庭辩论按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的顺序进行。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最后是判决和裁定。合议庭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