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中人数众多诉讼代表人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一个涉及很多人的民事案件里,大家想推选诉讼代表人。但不清楚民诉法对于人数众多时推选诉讼代表人具体有啥规定,比如推选的方式、代表人的权利义务这些,希望能有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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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当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时,为了方便诉讼程序的进行,法律规定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这就是所谓的人数众多诉讼代表人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对于“人数众多”,司法实践中一般指十人以上。推选诉讼代表人的方式可以是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诉讼代表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要能够公正善意地维护被代表当事人的利益,具备一定的诉讼能力等。代表人在诉讼中享有广泛的权利,他们可以代表当事人进行一系列的诉讼行为,像收集证据、参加庭审、提出辩论意见等。不过,对于一些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行为,如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代表人不能擅自做主,必须经过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这一规定是为了充分保障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代表人滥用权利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总之,人数众多诉讼代表人制度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同时保障众多当事人能够有效参与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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