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和诉讼的结果。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情况。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患者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患者要证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比如提供挂号凭证、病历等;二是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像身体伤害、财产损失等,可通过诊断证明、伤残鉴定报告等材料来证明;三是要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行为,以及该过错行为与自己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当出现这些情形时,举证责任发生转移,医疗机构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会被认定存在过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关于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在这种纠纷中,患者只需证明使用了相关医疗产品以及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或产品提供者要对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等进行举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