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诉讼中由谁来举证?


在医疗事故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较为复杂但又关键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举证责任”这个概念。简单来说,举证责任就是在打官司的时候,哪一方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就要承担可能败诉的后果。 在过去,依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这意味着在医疗事故诉讼中,医院需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和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并且自己在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 然而,自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施行后,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此规定,在一般的医疗事故诉讼中,患者需要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患者要拿出证据来证明医院和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并且这种过错导致了自己受到损害。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也会有所不同。例如,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在这些情况下,举证责任就会倾向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总之,在医疗事故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不是固定不变的,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患者在遇到医疗事故纠纷时,最好咨询专业的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