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中应该由谁来举证?
我最近和医院产生了医患纠纷,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该由谁来负责举证。是患者自己拿出证据证明医院有问题,还是医院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呢?我不太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希望能了解一下具体的举证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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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患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关系到哪一方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首先,我们要明白举证责任的基本概念。简单来说,举证责任就是在法律纠纷中,一方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说法是真实的。如果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就要承担可能败诉的后果。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一般的医患纠纷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意味着,如果患者认为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了自己的损害,那么患者就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一点。例如,患者需要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不当之处,以及这种不当行为与自己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些证据可以包括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证人证言等。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会发生倒置。根据《侵权责任法》(注: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吸收了相关内容)的规定,当医疗机构存在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时,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此时,医院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以及与患者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此外,对于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也有特殊的举证规则。如果患者因为使用了有缺陷的医疗产品而受到损害,患者只需要证明自己使用了该医疗产品以及受到了损害的事实,医疗机构和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就需要承担证明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等责任。 综上所述,在医患纠纷中,一般是患者承担举证责任,但在特定情形下,举证责任会转移到医疗机构身上。在实际处理纠纷时,当事人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合理收集和提供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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