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患纠纷中由谁负责举证?

我和医院发生了医患纠纷,现在不知道该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我不清楚是我患者这边来证明医院有过错,还是医院要自证无过错。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做,到底谁举证才符合法律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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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医患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患者需要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这意味着患者要证明自己和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并且自己确实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了损害。比如说,患者要拿出挂号单、病历、检查报告等材料,来证明自己去这家医院看过病,以及身体出现了不良后果。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举证责任会发生转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就由医疗机构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例如,如果医院拒绝提供关键的病历资料,那么就需要医院举证说明自己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涉及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纠纷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在这类纠纷中,患者需要证明使用了相关医疗产品以及受到了损害,而医疗机构或产品提供者要对产品不存在缺陷等进行举证。总之,医患纠纷举证责任要根据具体纠纷类型和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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