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中由谁来举证?


在医患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关键问题,它决定了哪一方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情况。 一般来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医患纠纷中,如果患者主张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给自己造成了损害,那么患者通常需要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患者要证明自己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以及自己受到了损害的事实。例如,患者需要提供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材料,来证明自己在该医疗机构接受了治疗,并且身体出现了不良后果。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会发生倒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当出现这些情形时,医疗机构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也就是说,医疗机构要拿出证据来反驳患者的主张,证明自己的诊疗行为符合规范,与患者的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此外,对于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在这类纠纷中,患者只需证明使用了相关医疗产品以及受到了损害,而医疗机构或产品提供者需要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等情况。 总之,医患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并非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的纠纷类型和案件情况来确定。患者和医疗机构都应该了解自己在举证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合理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