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中由谁负举证责任?
我遇到了一起医疗事故,现在和医院方面就责任问题产生了分歧。我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到底是我来证明医院有过错,还是医院来证明自己没过错。想了解一下在医疗事故里,举证责任到底该谁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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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事故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关键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患者和医疗机构的权益。下面来详细说明。 在过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通俗来讲,就是患者只要证明自己在这家医院就医并受到了损害,剩下的是否有过错、过错和损害有无因果关系等,都由医院来证明。 但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有了新规定。根据该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患者需要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患者要拿出证据来证明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失误,并且这个失误导致了自己的损害。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如果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在这些情况下,举证责任又会倾向于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总的来说,现在医疗事故举证责任一般由患者承担,但在特定情形下,医疗机构要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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