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哪些情况下应该适用裁定?


在民事诉讼法中,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作的审判职务上的判定。下面为你详细介绍适用裁定的情况。 首先,不予受理的情况适用裁定。当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时,就会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这意味着如果你的起诉不符合诸如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没有明确被告等起诉条件,法院就会以裁定形式不予受理,不过你有上诉的权利。 其次,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情况。当事人如果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有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比如,你起诉的案件本应由其他地区法院管辖,受理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就会裁定移送案件。 再者,驳回起诉适用裁定。如果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存在其他应当驳回起诉的情形,就会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同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这与不予受理裁定不同,不予受理是在立案阶段,而驳回起诉是在立案后发现不符合条件时作出。 此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也会用到裁定。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可以作出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裁定。例如,在一些侵权案件中,为了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原告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会根据情况作出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程序和条件都有详细规定。 最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情况,法院也会适用裁定。这些裁定都是为了保障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总之,裁定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重要的程序保障作用,当事人应当了解这些规定,以便在诉讼中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