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机制有哪些?


民事检察机制是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一系列制度和方式。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常见的民事检察机制。 一是抗诉机制。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是检察建议机制。检察建议分为再审检察建议和其他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对一些民事案件,不采取抗诉方式启动再审程序,而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其他检察建议则可以针对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管理漏洞等提出,以促进司法公正和规范司法行为。《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对检察建议的提出、办理等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 三是支持起诉机制。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有诉权的当事人因诉讼能力欠缺等原因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是跟进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对法院采纳检察建议、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监督取得实效。对于法院没有正当理由不采纳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向上级法院通报等方式进一步督促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