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产生的债权债务该如何处理?


借名买房是指实际购房人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产权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债权债务处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首先,从合同角度来看,如果借名人和出名人之间签订了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了双方在借名买房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购房款的支付、房屋的使用、收益以及未来房屋产权的归属等问题,那么该协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一旦双方基于该协议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就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来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没有书面协议,实际出资人支付了购房款,而出名人只是名义上的产权人,那么实际出资人对出名人享有债权。这种债权可以理解为实际出资人要求出名人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产权变更到自己名下的权利。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出名人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时,实际出资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名人履行合同义务。 然而,在处理借名买房的债权债务时,还需要考虑到可能存在的风险。比如,如果出名人对外负有债务,其名下的房屋可能会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实际出资人如果想要排除这种执行,需要证明自己对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另外,如果借名买房是为了规避国家的限购政策、信贷政策等,这种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从而导致借名协议无效。一旦协议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双方需要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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