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短暂婚姻期间的“彩礼”能否获得支持?


在探讨主张短暂婚姻期间的“彩礼”能否得到支持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了解彩礼的基本概念。彩礼,通常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这是一种具有传统习俗意义的财物赠予行为。 在法律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对彩礼返还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条指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于短暂婚姻期间主张彩礼返还的情况,需要具体分析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如果是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由于婚姻持续时间短暂,实际上并未共同生活,那么在离婚时,给付彩礼的一方主张返还彩礼,是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比如,双方结婚后因为工作等原因一直分居,没有共同居住生活过,这种情况就可能符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这一条件。 若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在短暂婚姻后离婚,给付人也可以主张返还彩礼。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例如,给付彩礼使得给付方家庭背负了巨额债务,导致家庭经济陷入困境,难以维持正常生活,这种情况下也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返还彩礼的情形。 然而,如果不符合上述法定情形,仅仅因为婚姻短暂就主张返还彩礼,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一旦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彩礼通常会被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予,条件成就即婚姻关系成立,赠予行为一般就生效了,原则上不能随意要求返还。 总之,在短暂婚姻期间主张返还彩礼是否能得到支持,要依据具体情况,看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当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