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办案回避制度是怎样的?
我最近遇到个事,警察来处理的时候,我发现这个警察和另一方当事人好像有点熟。我就担心会不会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想了解下人民警察办案回避制度是咋规定的,啥情况下警察要回避,该怎么申请他们回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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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办案回避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当警察在办理案件时,如果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就需要退出该案件的办理工作。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同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六条也有类似规定,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当事人认为警察需要回避时,可以向相关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根据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回避,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果当事人对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公安机关对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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