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相应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共同犯罪是一种较为复杂的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指的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里的“二人”,要求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简单来说,就是能对自己行为负责的人。如果是一个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和一个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一起实施犯罪行为,通常不构成共同犯罪。对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相应刑事责任,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他们往往是犯罪的策划者、组织者或者主要实施者。比如,在一个盗窃团伙中,组织盗窃计划、分配任务的人,就是主犯。《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也就是说,主犯要对自己参与的所有犯罪行为负责,处罚相对较重。 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他们可能在犯罪中提供一些帮助,比如为盗窃团伙望风等。《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从犯的作用相对主犯较小,所以处罚也会相对较轻。 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他们本身并不想犯罪,但是由于受到他人的胁迫而参与了犯罪。《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比如,有人被威胁如果不参与抢劫就伤害其家人,这种情况下参与犯罪的人就是胁从犯。不过,如果一开始是被胁迫,但后来积极主动地参与犯罪,就可能不再被认定为胁从犯。 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他们自己并不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是通过劝说、利诱等方式让别人去犯罪。《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比如,甲教唆乙去盗窃,乙实施了盗窃行为,那么甲就是教唆犯,要根据他在这起盗窃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处罚;如果乙没有去盗窃,对于甲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总之,在判断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刑事责任时,要综合考虑各犯罪人在犯罪中的行为、作用等因素,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来认定和处罚。这样才能确保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