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没有产权的电子站牌能否视同销售?

我有一批没有产权的电子站牌,现在不知道在法律层面上能不能把它们视同销售处理。我不太清楚对于这种没有产权的物品,在视同销售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具体要求,避免自己的行为出现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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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视同销售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没有产权的电子站牌能否视同销售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视同销售”的概念。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可能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税费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从增值税的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对于没有产权的电子站牌,如果发生了上述类似的行为,比如将其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那么在增值税上很可能会被视同销售,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再从企业所得税方面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没有产权的电子站牌用于这些用途,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也可能视同销售。 不过,判断是否视同销售不能仅仅依据是否有产权。还需要结合具体的交易实质和相关行为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形来综合判定。如果相关行为不符合这些视同销售的法定情形,那么一般就不能视同销售。同时,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该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避免因错误处理而带来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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