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有什么规定吗?


在我国,对于销售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税务处理方式。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简单来说,进项税额是企业在购买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时支付的增值税额。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以用这个进项税额去抵扣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但是有些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是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并且企业也确实没有进行抵扣,这类固定资产就是我们所说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这意味着企业在销售这类固定资产时,不是按照正常的增值税税率来计算应纳税额,而是采用简易办法,先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出一个税额,然后再减按2%来缴纳。比如,销售的固定资产含税售价是10300元,那么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就是:先算出不含税销售额为10300÷(1 + 3%)= 10000元,然后按照2%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为10000×2% = 200元。 在开票方面,根据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为了保证税收政策的准确执行,避免出现税收漏洞。 同时,企业还需要注意在税务申报时要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要将销售这类固定资产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填写在对应的栏目中,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否则,如果企业隐瞒或者错误申报销售情况,可能会面临税务机关的检查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企业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合法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