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该如何处理?
我是一个小规模纳税人,现在有一批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打算销售出去。但我不知道在法律和税务方面该怎么处理,比如要交哪些税,税率是多少,有没有相关的优惠政策,希望懂行的人能给我详细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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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在税务处理上有其特定的规则。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概念和处理办法。 首先,我们要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这两个概念。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就是指纳税人销售自己已经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等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 3%)×2% 。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过,如果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所以,如果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后,加上其他应税销售额,仍未超过上述标准的,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在实际操作中,小规模纳税人应按规定填写纳税申报表,准确申报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同时,要保存好相关的销售凭证和账务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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