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率是多少?
我经营一家小公司,最近打算把一些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卖掉。但我不知道在销售这些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税率该怎么算。是有统一的税率,还是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呢?希望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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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涉及的税率问题需要依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概念。它指的是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如果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例如,企业销售一台2010年购买的设备,该设备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假设该设备属于适用13%税率的货物),那么就按照13%来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比如,企业销售一台专门用于免税项目的设备,当初购买时未抵扣进项税额,现在销售就可以按此简易办法纳税。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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