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营改增前购买的固定资产是否按适用税率?
我公司有一批营改增前购买的固定资产要出售,不知道在税务处理上是不是按照适用税率来操作。不太清楚这里面的规定,怕操作不当引发税务问题,想了解一下出售这类固定资产到底要不要按适用税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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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出售营改增前购买的固定资产是否按适用税率这个问题时,我们先来明确一些基本概念。“营改增”就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是我国税收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改革前后在固定资产出售的税务处理上存在差异。 对于出售营改增前购买的固定资产,一般情况下并不一定是按适用税率来征收增值税。根据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这里的“简易办法”是一种相对简便的计税方式,它不考虑进项税额的抵扣等复杂情况。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一家企业在营改增之前购买了一台设备,现在要出售这台设备,按照上述规定,就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当然,如果纳税人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关法律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等文件。这些文件明确了不同情形下固定资产出售的税务处理方式,以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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