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哪些相关规定?


在我国,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涉及多方面的法律规定,其中税务规定是较为关键的一部分。 首先,我们来明确几个重要的概念。“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而“固定资产”则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像房屋、机器设备等都属于固定资产。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税务处理办法。 如果该固定资产是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这是因为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所以销售时按适用税率征税。例如,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0年购入的设备,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假设该设备适用此税率)。 若该固定资产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这是考虑到当时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所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比如,企业销售2008年购入的车辆,就可以按照简易办法纳税。 另外,如果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也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一些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如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等。 在销售流程方面,一般纳税人需要按照正常的销售业务进行操作。要签订规范的销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付方式等内容。同时,要开具相应的发票。如果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此外,还需要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准确记录销售业务的相关信息,以便进行纳税申报和税务检查。 总之,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要准确判断适用的税务政策,规范销售流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避免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