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买房分手后归谁?
我和前任在恋爱的时候一起买了套房子,当时也没细想以后分手了咋办。现在我们分手了,这房子到底该算谁的啊?我就想弄清楚从法律角度,这房子的归属是怎么判定的,是看登记名字还是看出资情况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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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买房,分手后房子的归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首先,如果情侣买房后登记在其中一人名下,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该房产的所有权属于登记人 。这是因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 其次,如果双方达成了书面的共同购房协议,那就可以证明情侣双方是共同出资购房的。当二人恋爱关系中止后,一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共同购房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另外,如果没有书面协议,但有证据能证明双方对房屋有共同出资行为,比如转账记录等,那么即便没有登记为共同所有人,在分手时,法院也可能基于公平原则、双方的出资情况以及对房屋的贡献等因素,对房屋进行合理分割。 若恋爱期间男方出资买房,女方未出资,分手之后房屋原则上归男方,因为恋爱期间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要是女方也有出资,则按出资额比例分割。这里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总之,恋爱期间购房分手后房屋归属问题较为复杂,需结合实际情况依据法律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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