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分手后该如何处理?
和恋人一起买了房,还登记在了双方名下,现在分手了,不知道这房子该怎么处理。心里很纠结,想知道自己在这种情况下有哪些权益,该怎么合理分割房产,是协商还是走法律程序好,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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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说,对于恋爱期间为结婚而共同购房,产权登记为双方共有的情形,如果没有按份共有的特别约定,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这里的共同共有就是说,双方对这套房子共同享有所有权。 这是有法律依据的,《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接下来就是房屋分割的问题。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这是《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 具体到实际操作中,如果双方能够友好协商,可以将房子给一方,由这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要是协商不成就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决,比如双方的出资情况、对房屋的实际贡献等。例如一方支付了大部分的购房款、装修款等,法院在判决时可能会适当考虑多分一些份额给这一方。所以在分手后处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时,要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合适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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