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付首付买房子写男女双方的名字,离婚时该如何分割房产?


在男方付首付买房子写男女双方名字的情况下,离婚时房产的分割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从房产性质来看,根据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只要房产证上登记了双方的名字,一般会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便一方出资较多,但登记了双方名字,法律上通常认定为双方对房产的共有关系。 其次,关于具体的分割方式: - 如果双方有特别约定,比如签订了婚前或婚后财产协议,明确约定了房产的份额或分割方式,那么就按照协议来进行分割。 - 若没有特别约定,通常会按照共同共有来处理,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对半分”。不过,考虑到男方支付了首付这一实际出资情况,法院在分割时可能会适当照顾男方,让男方适当多分一些。例如,房产价值100万元,可能会判决男方分得60%,女方分得40% 。 - 若购置房产后还有贷款,且婚后是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那么首付款部分一般仍归男方所有,而婚后所偿还的贷款部分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则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当在离婚时予以公平分割。比如,男方首付30万元,婚后共同还贷20万元,房产增值了50万元,那么共同还贷的20万元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根据一定比例计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