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有两个人的名字,离婚时该怎么办?


房产证上有两个人的名字,离婚时房产的处理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要明确房产的性质。一般情况下,房产证上有两个人的名字,通常会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双方有特别约定,例如约定了各自的房产份额,那么就按照约定的比例来确定各自的所有权。 在确定房产性质后,离婚时双方可以先尝试协商房产的归属和分割方式。常见的协商方式有以下几种: - 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补偿数额通常会根据房屋的市场价值、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如购房出资、装修出资等)等因素来确定。 - 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然后对所得款项进行分割。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无法就房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遵循以下原则: - 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例如,如果一方抚养子女且没有其他合适居住场所,法院可能会倾向于将房屋判归这一方;如果离婚是因为一方存在过错(如重婚、家庭暴力等),无过错方在房产分割时可能会得到更多的份额。 - 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比如,会考虑双方对房屋的出资情况、房屋的来源(是一方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等)、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 若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法院可能会要求主张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补偿的计算方式同样会综合考虑房屋的价值等因素。法院作出判决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及时办理去名手续,即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将房产证上另一方的名字去掉。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同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