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是如何分类的?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以下为你详细介绍行政强制措施的分类: **按对象划分** 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这是限制公民人身活动的措施。比如公安机关对醉酒闹事者采取约束至酒醒的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对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例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涉嫌违法经营的场所、扣押相关财物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按目的划分** 预防性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防止危害发生而采取的措施。如卫生部门对可能携带传染病菌的人进行强制隔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制止性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违法行为正在进行时采取的制止措施。比如交通管理部门对违规停放且驾驶员不在现场的车辆进行拖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保障性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后续行政管理工作顺利进行而采取的措施。例如税务机关冻结纳税人的银行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