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医疗损害责任的分类是如何划分的?
在民法典中,医疗损害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方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医疗技术损害责任。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技术上的高度注意义务,存在违背当时的医疗水平的技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医生在诊断、治疗等过程中,由于技术方面的失误给患者带来了伤害。比如医生误诊、手术操作不当等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过错很多时候就可能涉及医疗技术方面的问题。
其次是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它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背医疗良知和医疗伦理的要求,违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告知或者保密义务,具有医疗伦理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简单地说,就是医生没有尽到告知患者病情、治疗方案等信息的义务,或者泄露了患者的隐私等。《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是医疗产品损害责任。这 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比如患者因为使用了有问题的医疗器械而导致病情加重等情况。《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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