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证明分类是怎样的?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分类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有助于我们更清晰地认识不同证明形式在诉讼中的作用和特点。 首先,根据证明的表现形式,可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像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这类证据的特点是能够生动、具体地反映案件情况,但容易受到陈述者主观因素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规定,对于证人证言,需要经过法庭质证等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实物证据则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如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但往往需要通过鉴定等方式来揭示其与案件的关联。 其次,按照证明的来源,可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就是第一手资料,比如犯罪现场遗留的凶器等。原始证据的可靠性相对较高,因为它没有经过中间环节的转述或复制。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转述、复制等方式间接获得的证据,如证人转述他人看到的案件情况。传来证据在经过查证属实后,也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在证明力上通常低于原始证据。《刑诉法》对于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使用都有相应的规定,强调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再者,依据证明作用的不同,可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有罪证据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据,它对于认定犯罪事实起着关键作用。无罪证据则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有责任全面收集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刑诉法》明确要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最后,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比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被害人指认犯罪人的陈述等。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如犯罪现场发现的脚印等。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需要运用多个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认定案件事实。《刑诉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