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承付凭证记载事项及办理方法有哪些?


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对单或对证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下面为你详细介绍托收承付凭证记载事项及办理方法。 首先,关于托收承付凭证的记载事项。依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及账号;收款人名称及账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合同名称、号码;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这些记载事项是非常重要的,它就像是一份合同的基本要素,明确了交易双方的身份、交易金额、交易依据等关键信息,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银行都可能拒绝受理托收承付业务。 其次,是托收承付的办理方法。办理托收承付一般分为托收和承付两个阶段。在托收阶段,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应将托收凭证并附发运证件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银行。收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按照托收的范围、条件和托收凭证记载的要求认真进行审查。审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次日。 而在承付阶段,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商量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账户内付出,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收款人。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收到提货通知后,应即向银行交验提货通知。付款人在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起10天内,未收到提货通知的,应在第10天将货物尚未到达的情况通知银行。在第10天付款人没有通知银行的,银行即视作已经验货,于10天期满的次日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如果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项,按逾期付款处理。付款人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应立即办理划款;因商品的价格、数量或金额变动,付款人应多承付款项的,须在承付期内向银行提出书面通知,银行据以随同当次托收款项划给收款人。此外,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如有正当理由,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银行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