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有什么区别?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对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这两个概念有点迷糊。搞不清它们具体的适用情况和区别到底在哪里,比如在哪些案件里会分别用到这两种管辖方式,它们的判定标准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清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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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是国际刑法中两个重要的管辖原则,它们的主要区别如下: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属人管辖指的是一个国家对本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犯罪行为拥有管辖权。简单来讲,就是只要你是这个国家的公民,不管你在世界哪个角落犯罪,你的国家都有权管你。而保护管辖是指一个国家对于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行为,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无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有权行使管辖。也就是说,只要是侵犯了这个国家或者其公民的利益,这个国家就可以管。 其次,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这就是属人管辖的法律依据。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这体现了保护管辖原则。 最后,两者在适用对象上也有明显不同。属人管辖主要针对的是本国公民在国外的犯罪行为。比如,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了抢劫犯罪,按照属人管辖原则,中国法律可以对其进行审判。而保护管辖则是针对外国人在国外侵犯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行为。例如,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公民实施了严重的伤害行为,中国法律就可能依据保护管辖原则对该犯罪行为进行管辖。总之,属人管辖侧重于对本国公民的约束,保护管辖侧重于对本国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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