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属地管辖原则是什么?
我想知道在法律里,刑法属地管辖原则到底是怎么回事。比如在国内发生的一些案件,它依据这个原则是怎么来处理的呢?我不太明白这个原则具体的含义和适用范围,希望能有人详细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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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属地管辖原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一个国家的刑法在其领土范围内具有效力,对在本国领域内发生的犯罪行为,都适用本国刑法进行管辖。这里所说的“领土范围”,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这就好比一个国家的领土是一个大“圈子”,在这个“圈子”里面发生的犯罪,这个国家的刑法就可以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对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例如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是因为这些人基于外交关系的特殊性,他们的刑事责任不能直接依据我国刑法来处理。 而对于在我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适用我国刑法,这体现了旗国主义,也就是悬挂我国国旗的船舶和航空器,不管它航行或停泊在什么地方,只要在里面发生犯罪,我国刑法就可以管。 另外,如果犯罪行为和结果不是同时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只要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我国刑法就有管辖权。比如犯罪行为在国外实施,但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国内,我国刑法同样可以对该犯罪进行管辖。这样的规定,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的主权和司法管辖权,确保了在我国领土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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