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撤销权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时起有什么规定?
我在处理一些税务相关事务时,听说了税收撤销权,不太明白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个时间点开始,税收撤销权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它的时效、行使条件这些方面是怎样的,想了解清楚,避免在税务上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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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撤销权是指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滥用财产处分权而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当欠税的纳税人做了一些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财产处理行为时,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来撤销这些行为。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时间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原合同法相关规定已纳入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在税收撤销权的情形中,这里的债权人就是税务机关,债务人就是欠税的纳税人。也就是说,税务机关从知道或应当知道纳税人有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财产处分行为(撤销事由)之日起,要在一年内行使税收撤销权。同时,如果从纳税人实施这些行为之日起五年内税务机关都没行使撤销权,那么这个撤销权就会消失。 这样规定是为了平衡各方利益,既保障国家税收利益能够通过合理方式得到维护,又防止税务机关无限期地行使权力,影响交易的稳定性和纳税人的权益。所以,纳税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实施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行为;税务机关也应及时关注纳税人的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行使税收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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