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收撤销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什么?
我对税收撤销权不太懂,想知道关于它的正确说法有哪些。我在处理一些税务相关事务时,遇到了涉及税收撤销权的情况,不太清楚在法律层面上,哪些说法是符合规定的,比如它的行使条件、范围这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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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撤销权是指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滥用财产处分权而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它是税收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利,目的在于保障国家税收的足额征收。 从法律依据来看,《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税收撤销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首先,纳税人必须存在欠缴税款的情况,这是行使该权利的前提。其次,纳税人实施了滥用财产处分权的行为,比如放弃到期债权,这就意味着纳税人本来可以收回一笔钱来缴纳税款,但却主动放弃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将自己的财产免费送给他人;又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且受让人知道这种低价转让会损害国家税收。只有当这些行为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时,税务机关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税收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纳税人欠缴的税款为限。也就是说,税务机关不能超出纳税人所欠税款的数额去请求撤销相关行为。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必须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不能自行直接撤销纳税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断税务机关的请求是否合理合法。如果法院判决撤销纳税人的相关行为,那么该行为自始无效,相关财产应当恢复到原来的状态,以保障国家税收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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