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如何区分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我在处理公司税务相关事务时,对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概念总是分不太清。不知道在实际情况中,这两种措施具体是怎么执行的,它们之间的界限和区别到底在哪里,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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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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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而采取的两种不同手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其次,在适用条件方面,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并且是在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且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担保人。当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就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再者,从措施内容来看,税收保全措施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则包括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税收保全措施的相关内容,第四十条规定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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