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诉讼期间是否免除?

我和税务机关有一些税务方面的纠纷,听说税务机关能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现在处于诉讼期间,我不太清楚在这个阶段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是否会被免除,想了解下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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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税务机关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税务机关的代位权是指,当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时,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纳税人的债权。而撤销权则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纳税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然而,关于诉讼期间是否免除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此期间税务机关不能行使这些权利。一般来说,只要符合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税务机关就可以依法行使。在诉讼期间,如果纳税人仍然存在怠于行使债权、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行为,税务机关依然有权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因为税务机关行使这些权利的目的是保障国家税收的足额征收,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不会因为处于诉讼期间就当然免除其行使权利。所以,不能简单认为诉讼期间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就会被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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