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串通投标与受贿罪是否为牵连犯?

我是一家公司负责招投标项目的员工。在工作中,我发现存在一些投标方与招标方工作人员串通投标的情况,而且听说有的工作人员还收受贿赂。我想知道,像这种串通投标的行为和受贿罪之间,是不是属于牵连犯呢?我不太懂法律,就想了解一下这两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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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牵连犯认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要判断串通投标与受贿罪是否为牵连犯,我们需要先明确牵连犯的概念,然后结合串通投标罪和受贿罪的特点来分析。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简单来说,就是一个犯罪行为和另一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一个是为了实现另一个而实施的。 串通投标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而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在某些情况下,串通投标与受贿罪可能构成牵连犯。例如,招标方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让特定的投标人中标,收受该投标人的贿赂,然后与该投标人串通投标,这种情况下,受贿行为是为了实现串通投标并让特定投标人中标的目的,受贿行为和串通投标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此时,按照牵连犯的处理原则,一般是从一重罪处罚。 然而,并非所有的串通投标和受贿情况都构成牵连犯。如果受贿行为和串通投标行为之间没有内在的联系,各自独立存在,那么就不能认定为牵连犯,而应该对两个行为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先收受了他人贿赂,之后在一次正常的招投标活动中,没有为行贿人在投标过程中提供任何帮助,只是在另一次招投标中,偶然地参与了串通投标行为,但这次串通投标与之前的受贿行为没有关联,这种情况下就不构成牵连犯。 总之,串通投标与受贿罪是否为牵连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关键在于判断两个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牵连关系,即一个行为是否是为了实现另一个行为而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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