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与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被退回是怎么回事?
我涉及串通投标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事情,相关材料被退回了。我不太清楚这是怎么回事,是证据不足,还是流程上的问题?我现在很担心后续会怎样发展,想了解这种被退回的情况通常意味着什么,会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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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串通投标与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被退回”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司法程序的特定环节。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串通投标是指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材料被退回可能出现在不同阶段。如果是在公安机关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被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所以,被退回可能是因为证据方面存在问题,比如证据不充分、证据的合法性存疑等,需要进一步补充侦查来完善证据链,以确保后续的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让司法机关能够准确地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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