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计算逾期办证违约金时是否应扣除办证机关办理权相关时间?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关于计算逾期办证违约金时是否应扣除办证机关办理权相关时间,这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常引发争议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逾期办证违约金是指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为购房者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从而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购房者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赔偿。而办证机关办理权相关时间,是指办证机关在收到开发商提交的完整办证资料后,依法进行审核、登记等一系列办证流程所需要的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为购房者办理产权证书。如果开发商未能按时办理,就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责任。 从法律逻辑和公平原则来看,是否扣除办证机关办理权相关时间需要分情况讨论。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在计算逾期办证违约金时要扣除办证机关办理权证的合理时间,那么这种约定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例如,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在交房后180日内为购房者办理产权证书,若逾期,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但计算逾期时间时应扣除办证机关办理权证的正常工作时间’,那么就应当按照该约定扣除相应时间。 然而,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一般情况下,开发商不能以办证机关办理权相关时间为由扣除逾期时间。因为开发商作为办理产权证书的主要责任人,有义务合理安排时间,确保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完整、准确的办证资料提交给办证机关。如果由于开发商自身的原因导致提交资料延迟,进而影响了办证时间,那么开发商就应当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不能将这部分责任转嫁给购房者。例如,开发商因为内部管理问题,延迟了向办证机关提交资料的时间,即使办证机关后续办理权证的时间较长,也不能扣除这部分时间来计算违约金。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开发商的过错程度、办证机关的工作流程等因素来判断是否扣除办证机关办理权相关时间。如果开发商能够证明办证机关办理权证的时间确实超出了正常合理范围,且自身不存在明显过错,那么法院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酌情扣除一定的时间。但如果开发商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那么法院一般会支持购房者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请求。 总之,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计算逾期办证违约金时是否扣除办证机关办理权相关时间,要根据合同约定和具体情况来判断。购房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当仔细查看合同条款,收集相关证据,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