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是按应发还是实发?

我公司聘用了残疾人,在做工资加计扣除时,不清楚该按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来操作。这两者数额不一样,按哪个来计算会影响到扣除的金额,进而影响公司的税务情况。想了解下在法律规定里,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到底依据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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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于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是按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的概念。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它包含了各种工资组成部分以及一些可能会扣除的项目(如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等)在未扣除之前的总额。实发工资则是劳动者实际拿到手的工资,是应发工资扣除了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个人所得税等项目之后的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这里所说的“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一般理解为企业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也就是应发工资。 之所以是按应发工资来进行加计扣除,是因为应发工资反映了企业因雇佣残疾人员而发生的实际人力成本支出,更能体现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实际情况和付出的成本。税务部门在计算加计扣除时,以应发工资为依据,能够准确衡量企业为残疾人就业所做出的贡献,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此外,企业在进行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时,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企业必须与残疾职工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残疾职工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企业需要为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企业必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等。只有满足这些条件,企业才能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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