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的计税依据是实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
我公司在计算残保金时,对计税依据是用实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拿不准。我想知道到底该用哪个作为计税依据,这关系到公司残保金的计算金额,怕用错了会有税务风险,所以想了解清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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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的计税依据是应发工资。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的概念。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它包含了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而实发工资则是在应发工资的基础上,扣除了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各项代扣款项后,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数额。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 号)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这里提到的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其中,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它的统计口径应当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而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就是应发工资的概念,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所以,在计算残保金时,是以应发工资作为计税依据的。企业应当按照应发工资准确计算残保金,避免因计税依据错误而导致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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