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商品房预售,简单来说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把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首先是预售条件。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也就是说,开发商要进行商品房预售,必须满足上述这些基本条件,这是保障购房者权益的基础。
其次是预售许可制度。《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购房者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一定要查看开发商是否有这个证件,没有该证的房屋是不能合法预售的。
再者是预售合同的管理。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这是为了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保障购房者对该房屋的合法权益。如果开发商没有按时办理 登记备案手续,购房者可以督促其履行,若因此给自己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关于预售款的监管。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预售款应直接存入专用账户。这样做是为了保证预售款专款专用,确保工程能够顺利完工,避免出现烂尾楼等情况,损害购房者的利益。
最后,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如果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若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总之,购房者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要充分了解这些管理办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规范预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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