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常见的子女抚养问题有哪些?


在离婚过程中,子女抚养问题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一些常见的子女抚养问题及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是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这个阶段的孩子对母亲的依赖度较高,母亲的照顾通常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个人品德等因素。比如一方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可能就不利于获得抚养权。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是因为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他们的意愿对于抚养权的归属有重要参考价值。 其次是抚养费的问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再者是探望权的问题。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一规定保障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的情感交流,同时也确保了子女的健康成长。 此外,在抚养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需要增加抚养费的,子女可以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总之,在处理离婚时的子女抚养问题时,要以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遵循法律规定,妥善解决相关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