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人身保险合同常见纠纷有哪些需要剖析?

我买了人身保险,最近和保险公司在理赔方面有点分歧。想知道人身保险合同一般会出现哪些常见纠纷,这些纠纷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和处理的,好判断我现在遇到的情况该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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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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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在实际生活中,人身保险合同常出现多种纠纷,下面为您详细剖析。 首先是保险合同效力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具有保险利益。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比如,张三为与自己毫无利益关系的李四投保人身保险,这种情况下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而且,若投保人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史,保险人发现后可解除合同。 其次是保险理赔纠纷。这是人身保险合同中最为常见的纠纷类型。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可能以各种理由拒赔。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如果保险人无正当理由拒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保险人却以不符合理赔条件为由拒赔,而实际上被保险人的情况是符合合同条款的,这时被保险人就可以依据法律要求保险人进行理赔。 再者是保险金给付金额纠纷。保险金的给付金额通常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争议。比如合同中对于保险金的计算方式表述模糊,导致投保人与保险人对给付金额产生不同理解。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即当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最后是保险合同解除纠纷。保险人可能会因投保人未按时缴纳保费等原因解除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如果保险人在不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投保人有权要求恢复合同效力或要求保险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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